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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01 | 导师凭什么是“第一作者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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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导师  学术  作风 
    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“为了进一步严格学位论文审核,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”,出台了明文规定:硕士生发表论文,原则上导师是第一作者;博士生发表论文,导师必须是第一作者。

    显然,要求研究生论文必须让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的规定,是一种典型的霸王条款,也是典型的学术机构权力寻租行为,既违反了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,也违背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。

    我们不排除不少导师在指导研究生论文过程中,提出了思路,耗费了精力和心血,是论文的实际完成者之一,对这些导师来说,署名第一作者是无可非议的。但是,事实上,也确有很多导师只是对学生论文做了敷衍了事的泛泛指导,实际贡献很小,如果仅仅因为他们是导师就应该署名第一作者,无疑是对研究生学术成果的强取豪夺。

    导师本就应该在研究生学业、研究中起到传道、授业、解惑的责任,而事实上,如今很多大学的教授孜孜以求自身的研究和发展,他们招收研究生的目的不是为教书育人,而是为自身发展服务。因此,在招收名额上多多益善,在日常培养中不负责任,把研究生当成为自己打工、做项目、出论文的廉价劳动力,任意驱使、肆意盘剥,极大地伤害了学术风气和师生关系。

    一直以来,导师对研究生的多方剥夺处在一种“潜规则”状态,虽然是学术机构内部通行做法和不成文游戏规则,但毕竟要受到社会舆论、道德戒律和现实制度规范的制约,比如教育部针对师德师风和学术规范建设就出台了相关规定,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、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,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。因此一般而言,学术机构还不太会做得过分离谱和明目张胆。

    如今,“潜规则”不但没被破除,反而因为华中科技大学电信系的一纸规定,而变成“显规则”,成为一种理直气壮的制度安排和设计。这种霸道心态让人不禁联想起中世纪欧洲的僧侣、长老、权贵们所享有的占有一切女子的“初夜权”来。那是一种强权和神权下的不由分说的强行占有,为世代人民所深恶痛绝。笔者不禁想问,导师必须做研究生论文的第一作者这样的霸王条款,和“初夜权”又有什么两样?是谁利令智昏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如此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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